卷閘門設備,電動卷閘門操作規則
電動卷閘門操作守則 3.1 范圍 本章適用于以電力操縱,通常裝置于貨倉及車房門口等的卷閘;不包括由消防處管轄的防火閘及防煙閘。 3.2 移動速度 3.2.1 卷閘的開關速度不得超過每秒0.2米。 3.2.2 靠本身重量來關閉的卷閘,可用調速器控制關閉速度不超過每秒0.2 米。 3.3 按鈕 3.3.1 卷閘的移動應以持續按式按鈕控制,即是只有當按鈕是以人手持續按下時,卷閘才會持續移動。每個按鈕須有適當顏色及說明,以識別其功能。 3.3.2 卷閘的開關按鈕**安裝在兒童觸摸不到的地方,離地面高度至少達1.68 米為佳。如不能達到****的高度限制,開關按鈕則須設于有鎖的箱子內,且經常上鎖,或以鑰匙開關掣代替。 3.3.3 在卷閘附近**裝有一個緊急停止按鈕,以便在有需要時停止卷閘的移動。緊急停止按鈕**是紅色冬菰頭型,并須標明其作用。 3.3.4 操作控制按鈕的人士,須清楚看見卷閘的整個移動范圍。 3.4 電力供應及接地 卷閘裝置的電力線路裝置**符合電力條例(第406章)及其附屬規例的規定。卷閘裝置的全部金屬部份,更須妥為接地。 3.5 人力控制 卷閘本身應附有手柄或鏈子,以便在停電時用人手操作卷閘的開關。 3.6 卷閘遙控器 3.6.1 利用無線電作傳送媒介的遙遠控制設備受電訊條例(第106章)管制。有關設備的擁有人應遵從該條例及其附例所載列的發牌條件。如需查詢詳情,請擁有人聯絡電訊管理局。 3.6.2 須知無線電遙控設備的操作可能受到其它無線電通訊設備、電器或工業設備的干擾,因此遙控設備的設計**能夠使到卷閘的操作,使在有無線電干擾的情下仍能 **操作及符合本指南的規定。設計者亦須采取必要措施,確保遙控設備在受到無線電噪音或干擾而錯誤作時,本指南所規定的**標準仍能維持不變。